據現代快報報道,江蘇連云港市灌云縣女生小玉(化名),在今年高考前幾月騎電動車逆向行駛,撞死行人。因她積極施救,并與家人主動賠償,獲被害方親屬諒解,未被起訴,并最終順利參加高考,成功被大學錄取。近日,小玉收到了南通一所本科院校寄來的錄取通知書。
有人為司法機關的人性化點贊,稱贊受害者家屬通情達理。也有人質疑判決的合理性:“雖然即將高考,但是畢竟撞死了人,憑什么諒解?”
20日,九派新聞嘗試聯系灌云縣檢察院,截至發(fā)稿,未獲得回復。
云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中聞(昆明)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劉紅春告訴九派新聞,對于此案,他認為判決結果于法有據,法理情兼聽,判決結果合法、合理、合規(guī)。
九派新聞翻閱12309中國檢察網發(fā)現,在交通肇事案中,也有類似撞死或撞傷人后取得諒解,未被起訴的案例。
灌云縣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召開聽證會。圖/現代快報
【1】女生高考前逆向駕車撞死行人,獲被害親屬諒解
據現代快報,今年3月25日凌晨5時許,為節(jié)省到校時間,高考女學生小玉沿灌云縣某路段非機動車道逆向行駛。由于當時天色較暗,且雨天路滑,在對前方路況觀察不到位的情況下,小玉將同向步行的潘某某撞倒,致其受傷。潘某某就醫(yī)2天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灌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小玉因逆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潘某某因未在人行道內行走承擔次要責任。
4月25日,灌云縣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將小玉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后,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考慮到小玉及其家人的積極態(tài)度,且已取得被害方親屬諒解,而小玉正奮力備戰(zhàn)高考等情節(jié),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擬對小玉作不起訴處理。
次日,灌云縣檢察院組織召開小玉交通肇事擬不起訴案公開聽證會,邀請婦聯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家事律師擔任聽證員。聽證會上,灌云縣婦聯的聽證員孫芹認為:“小玉雖滿十八歲,但社會閱歷較淺,一旦被貼上犯罪標簽,不利于重返社會。小玉有明顯的悔過表現和正向改變,且被害人家屬對不起訴決定無異議,建議檢察機關發(fā)揮一體化辦案優(yōu)勢,對小玉交通肇事案件開通綠色通道,盡快辦結作出不起訴決定,讓其放下心理包袱輕松備考。”
經評議,3位聽證員一致認為該案不起訴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建議檢察院快速辦結該案,并推進訴源治理,預防涉及高中生交通事故再次發(fā)生。聽證會結束后,承辦檢察官為小玉開通快速辦結通道,該案從受理到審結僅用時2天。
在后續(xù)實地調查中,承辦檢察官發(fā)現多起事故發(fā)生路段均較為偏僻,冬季部分路段清晨5時路燈就已關閉,存在安全隱患。目前,相關安全隱患已整改。
最終,小玉順利走進高考考場,并成功入學江蘇南通一所本科院校。收到錄取通知書后,小玉也向灌云縣檢察院檢察官發(fā)來信息,表達喜悅與感激。
【2】曾有類似案例同樣作不起訴判定
九派新聞就此事咨詢云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中聞(昆明)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劉紅春。劉紅春指出,案發(fā)時涉事人小玉已滿十八周歲,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屬于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滿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酌定不起訴規(guī)定的前置條件。本案不起訴決定的作出于法有據。
客觀上,事故發(fā)生時道路條件存在安全隱患,由承辦檢察官事后實地調查情況可以證實;事故發(fā)生后,涉事人小玉一方面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另一方面和家人主動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主觀上,涉事人小玉肇事出于過失,且事故發(fā)生后悔過態(tài)度良好。
考慮到涉事人小玉具備的特殊身份,承辦檢察官為小玉開通快速辦結通道,案件受理至審結僅用時2天。而此時人情才開始發(fā)揮作用,其最終提供的是程序上依法合規(guī)的便利。
“整個案件檢察機關將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發(fā)揮得淋漓盡致。一方面,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辦事,確保實體公正;另一方面以人為本,從人情出發(fā),確保程序公正。”劉紅春說。
他介紹,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長期以來都是社會各界深切關注的焦點。本案案發(fā)時,盡管小玉已滿十八周歲,但作為剛剛步入成年階段的高中生,其生理心理尚未發(fā)展成熟,同未成年人犯罪一樣容易觸動社會的敏感神經,引發(fā)社會輿論。
而由這類人群引發(fā)的案件極易引發(fā)法理與情理的司法輿論,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僅應當嚴格執(zhí)行法律,還應當把握情理,做到法理與情理相統(tǒng)一,實現個案處理的最佳效果,讓群眾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溫度。同時,在過程中還應結合法律原意,用老百姓樸素的是非標準講法律,提升大家對裁判結果的認同。
九派新聞注意到,此前,在交通肇事案中也曾有多起類似不予起訴的案例。據12309中國檢察網,劉某某于今年2月駕駛小型轎車與行人胡某某夫妻二人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后,胡某某送醫(yī)后治療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經認定,劉某某負全部責任。而案發(fā)時,劉某某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其在案發(fā)后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因此,最終該案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2023年11月16日,蘇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電動工程力車發(fā)生追尾,致駕駛員王某某重度顱腦損傷死亡,乘車人齊某某多處損傷等疾病。經當地交警大隊認定,蘇某某負全部責任。最終,蘇某某與死者家屬及傷者均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諒解。蘇某某也分別賠付雙方105萬元和2萬余元。蘇某某最終未獲起訴。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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