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工會為什么要參加勞動爭議仲裁組織?
答:《工會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工會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工會參政議政的具體表現(xiàn),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發(fā)展、健全的標志,是勞動關系三方協(xié)商原則和機制的具體體現(xiàn),為工會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積極發(fā)揮作用創(chuàng)造了條件。工會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維護者。由于歷史的和現(xiàn)實的原因,職工與企業(yè)是處在事實上不平等的地位上的,職工的自我維護能力是較弱的,因此職工需要自己的組織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工會參加仲裁委員會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的仲裁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裁決一經生效就必須執(zhí)行。而勞動爭議裁決結果與職工的權益密切相關,仲裁裁決關系到職工權益的歸屬和保護。因此,工會應當參加勞動爭議仲裁,以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