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點評■
2012年2月,李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公司派遣李某至某金屬公司從事生產工作。2013年10月9日,李某口頭向金屬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提出辭職申請并獲得批準,3天后離開了金屬公司。2013年11月10日,人力資源公司以李某嚴重違紀(連續(xù)曠工15日以上)為由解除了與李某的勞動關系,并向李某郵寄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2013年12月9日,李某以人力資源公司未替其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人力資源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人力資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點評: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李某的辭職行為是否有效,即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辭職是否有效?
所謂勞務派遣,就是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yè)(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勞動派遣單位及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其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只有勞務派遣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才是勞動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而非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
因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不能直接開除、辭退被派遣勞動者。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出現(xiàn)時,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是否解除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不能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向其提出的辭職,能接受被派遣勞動者辭職的只有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派遣單位。
本案中,某人力資源公司系勞務派遣單位,某金屬公司系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李某系被派遣勞動者。李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某金屬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李某向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某金屬公司提出辭職,就算獲得某金屬公司的批準也是無效的。(金溪艾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