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在本市一家燈具城從事保潔工作,每天工作時間為15時至18時。我與燈具城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合同期一年,第一個月為試用期。另外,還約定了我的工資每周結算,每小時工資標準按30元計算。一周過后,燈具城向我支付工資,但工資水平卻按合同約定的80%計算,即每小時24元。我認為這樣是不合理的,但燈具城經理告訴我,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他們的做法是合法的。我該怎么辦?讀者王明陽
王明陽同志: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靈活就業(yè)的一種形式,勞動關系的不確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強。而《勞動合同法》中還明確了:“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不支付經濟補償。”對于用人單位,不得約定試用期就不能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非全日制勞動不得約定試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試用期問題上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一般而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往往低于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同一崗位的工資,以致很多單位把試用人員當成廉價勞動力,甚至利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對容易的特點,走馬燈式更換試用人員,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確定性,也增加了勞動者的經濟負擔。非全日制用工本來就屬于靈活用工形式,勞動關系的不確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強,所以更應該嚴格控制試用期來加強對非全日制勞動者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醢偈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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