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是職工的家,職工有困難遇到麻煩事,首先想到的是工會。王瑛(化名)是西安市某服務管理公司的職工,因被單位除名,來到市總工會信訪室,哭泣著訴說,她丈夫是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兒子正上大學,全家人的生活就靠她不到兩千元的工資。現(xiàn)在單位把她開除了,今后不知怎么生活?特來請工會幫她維權。
因吵架被除名
待她情緒冷靜下來后,信訪室工作人員聽她講述了事情經(jīng)過:2013年4月8日晚在單位宿舍,她因瑣事與同事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發(fā)展到雙方動手撕打,事后部門領導對她們進行了批評教育,并要求雙方寫出書面檢查。王瑛認為吵架是因對方的原因引起的,領導的處理不公平,拒絕寫檢查。王瑛原本身體虛弱,又未休息好,第二天上班時暈倒在單位的接待大廳,部門領導認為她是心存怨氣故意暈倒,其行為有損企業(yè)形象,若不作深刻的檢查就要開除她!由于她不懂政策,又聽別人說開除后單位會給她幾萬元錢的補償。王瑛心想給丈夫看病正需要錢,單位若能給幾萬元錢,也可解決一時的困難,就草率的答應。后來到有關部門詢問才知道被開除后單位不會給一分錢,她后悔莫及,即刻去單位找領導,但為時已晚,單位對她的“除名”處理決定已下發(fā)。當她拿到《除名通知》時只感到天塌地陷,痛苦、失望……她欲哭無淚,這一切都是因自己不懂政策造成的,怨不得別人,第二天,她抱著一絲希望來市總工會信訪室。
市總工會信訪室工作人員聽了她的陳述后及時和她所在單位的工會聯(lián)系,了解到她說的情況基本屬實。工會還介紹說:王瑛是兼并企業(yè)過來的老職工,身體不太好,考慮她的實際情況,單位平時對她很照顧,安排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她跟同事們的關系處理的不是很融洽,事發(fā)當天飯店有接待任務,她的行為給企業(yè)形象帶來極壞影響,事后本人態(tài)度不好,認識不到自己所犯的錯誤,是經(jīng)她同意后單位才對她進行“除名”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政策分析認為:第一、用人單位對職工“除名”無法律依據(jù);經(jīng)查,單位處理職工的依據(jù)是《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國務院已廢止了該條例。第二、用人單位違返《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單位不能給勞動者以“開除”“除名”等行政處分,只能解除
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返39條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要求。在本案中,女職工王瑛違返了用人單位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應受到批評教育,但未達到第39條第三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程度。可以說,單位對她的處理不合法。
工會工作人員通過基層工會多次和用人單位溝通,單位承認對王瑛的處理欠妥,同意由市總工會信訪室協(xié)調處理。經(jīng)過工會工作人員多次和職工王瑛溝通,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幫助她分析事情的因果關系,使她認識到企業(yè)的形象和效益是通過全體員工的努力工作來維護和獲得的,勞動者和企業(yè)命運是緊相連的。
工作失而復得通過多次溝通、協(xié)調,王瑛轉變了思想觀念,為自已不懂政策而后悔,回到單位向單位領導做了深刻的檢查,檢討了自己的不良行為影響了企業(yè)的形象,表示要引以為
戒。單位行政領導接受工會的建議,專門開會研究,銷了對王瑛的除名決定,給她重新安排了一份比原來收入更高的工作。市總工會“困難職工援助中心”還給她辦了一份“愛心助學”,幫她解決了兒子上學
的困難問題。
對這樣的結果王瑛感到意外。她衷心感謝單位對她的照顧,表示一定珍惜失而復得的工作機會,兢兢業(yè)業(yè)努力工作,團結同事,決不辜負領導的關懷和希望。同時感謝工會對她的幫助,使她重新得到工作。她還特別為工會送來一面錦旗,表達她深深謝意。
(張來周王海燕)
責任編輯:liu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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