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在某公司從事技術員工作。去年6月,我在工作中受傷,被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我停工留薪期為5個月、評定傷殘等級為九級。當年12月,我向公司申請休當年的年休假,公司人資部門以我已享受5個月停工留薪期假期為由不予批準。2024年2月,我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我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資。那么,我停工留薪期是否應計入年休假?
讀者 王剛
王剛同志:
你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事假、病假達到一定天數時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镀髽I(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明確規(guī)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期限,是針對工傷職工的特殊規(guī)定和待遇,而法定帶薪年休假是針對職工的普遍待遇。停工留薪期和年休假之間不存在沖突,停工留薪期結束后,職工仍可以按照規(guī)定享受年休假!豆kU條例》第33條規(guī)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與正常出勤期間享受同等工資福利待遇,工傷待遇給付不能替代其他工資福利待遇。因此,你停工留薪期不應計入帶薪年休假假期,公司應當按照《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guī)定支付你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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